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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金年会动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严肃纪律,依据《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天科党组〔2013〕25号)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院党〔2014〕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级领导班子、各级领导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由派出单位负责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企,严格执纪;
(二)责任清晰,处理恰当;
(三)严格程序,分级实施;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四条 领导班子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交办事项不研究部署、不落实责任、不督促完成,或拒不办理的;
(二)对上级制定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不组织研究、不制定分解落实计划、不督促检查落实,或组织推进工作不力的;
(三)对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分工不落实,未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纳入单位工作要点或计划的;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要求执行情况不监督检查,不听取情况汇报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或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追究责任的;
(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置不力,或干扰、阻挠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的;
(七)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管理规定和相关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九)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领导人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听取汇报、不部署落实、不研究解决问题,不结合主管业务工作提出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
(二)对上级部署或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和领导班子明确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工安排、工作部署等,不传达部署、不落实责任、不督促完成,或拒不办理的;
(三)在主管或分管业务范围内,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要求贯彻落实不力,不听取和研究解决问题的;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主管或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置不力的;
(六)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致使直接管理的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干部职工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管理规定或相关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致使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八)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十)拒不配合或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的;
(十一)对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不制止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规则
第六条 对领导班子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整班子。
第七条 对领导人员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警诫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三)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八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九条 领导人员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经警诫处理后仍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
(三)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后推卸、转嫁责任,或多次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五)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四章 领导责任的划分与认定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责任。
(一)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领导班子应当承担集体责任。
(二)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班子主要领导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者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者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三)主要领导涉及两人以上的,应根据职责分工,分清主要领导责任者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责任。
(四)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当追究该领导人员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已退休但按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与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对领导班子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进行班子调整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经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对领导人员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警诫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经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需要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党纪、政纪案件管理和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受到警戒处理中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的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组织处理中责令辞职、免职责任追究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组织处理中降职责任追究的领导人员,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领导人员,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单位或者领导人员,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及各单位对管辖范围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在实施后十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航天六院纪委,并由航天六院上报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区分,依照应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根据《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天科监〔2006〕553号)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