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宸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举报申诉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宸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的稳定,促进改革发展和党风保廉建设,保护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使纪检监察举报、申诉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中国航天科技集团第六研究院纪检监察举报申诉管理工作实施办法》(院纪〔2006〕583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举报申诉工作,是指对组织与个人对党组织、单位和党员、干部有关问题检举、控告的受理、处理工作,也是对组织与个人不服纪律处分申诉的受理、处理工作,也包括对反映与纪检监察工作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的受理事务。
第四条 举报申诉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坚持按照党章党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单位规章制度处理问题,坚持实事求是、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举报申诉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维护党章和党的纪律,维护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与纪律,维护单位稳定;
(二)保障党内外干部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党内外干部、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畅通监督渠道;
(三)受理检举、控告、申诉,对涉及党纪政纪、党风保廉情况和案件线索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督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处理有关信访件。
第六条 纪检监察举报申诉工作受理的范围:
(一)公司内、外人员对公司及公司各单位、公司的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在公司内,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和纪检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工作人员、单位(部门)对所受政纪处分和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三)公司内的党员、干部和群众反映其他涉及党风保廉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七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归口受理举报、申诉管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明确分管举报申诉工作的领导,落实岗位责任,健全举报申诉工作制度。公司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和利用电子邮件、传真等现代手段受理举报、申诉,为公司内外党员、干部、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便利和必要条件。
第二章 举报办理
第八条 对以电话、电报、信函、面谈等形式的举报,只要对违纪事实或有关问题有具体说明,情节比较清楚或有一定证据,即可受理。对举报件的处理按《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应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公司受理的反映下一级的举报件,一般情况下,应转交给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属重大问题的,经公司纪委书记批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可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 公司各单位受理的重大举报问题,应及时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或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各单位、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对同级党委或有关领导的举报,必须及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对上级转办的举报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部门报告处理结果,交办部门对报来的处理结果应认真审核。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准予结案。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意见或建议,通知承办部门复查后重新处理,并限期报告复查后的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对党员干部的举报,经初步核查,需要予以党纪、政纪立案查处的,按照中国航天科技集团第六研究院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被举报人有一般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部门或单位党政领导责成被举报人作出检讨或说明,通过一定方式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 对与纪检监察工作有关的批评、建议、询问的信访,重要的要送本级纪检监察部门主管领导阅示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与事实不符的举报,必要时应向被举报人和举报人说明情况,影响较大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第十六条 对于有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署名举报的问题作出处理后,承办部门可将结果告知举报人,听取意见。对匿名举报的问题,经调查属实,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或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部门或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按照有关领导的批示,转交有处理权的部门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第十九条 对反映有关意见和要求的问题,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及时、认真负责地进行处理;凡超出纪检监察部门职权范围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向举报人解释说明,并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申诉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内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以及对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或作出处理决定的党委、纪委、单位或监察部门承办。
第二十一条 对党组织、党员、干部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实施办法》(院纪〔2006〕22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部门及时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承办部门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决定,并报告原批准单位或部门;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单位或部门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各单位、公司党组织、党员、干部的申诉,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各单位复议、复查,并报告结果。
第二十四条 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处理意见,由承办部门同申诉人见面,听取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申诉人一份。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部门将申诉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决定。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纪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公司主管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本单位的纪检监察举报申诉工作并负总责;
(二)对举报申诉问题的处理做出具体指示;
(三)协调和解决群众举报申诉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对举报申诉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办理建议;
(二)检查指导本单位的纪检监察举报申诉工作;
(三)负责组织对检举、揭发和控告问题的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受理党员、干部、群众举报申诉件,积极了解举报申诉反映的有关情况;
(二)向部门领导和单位主管领导反映举报和申诉的情况及问题,提出处理问题的建议;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委、监察部门和单位有关领导交办的举报、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直接办理或向公司下属单位交办举报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举报申诉工作情况,拟定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接待举报、申诉来访者应分别单独进行,并要认真做好笔录;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情况,如实记录;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对笔录、电话记录和书面信件,要按有关规定和领导指示认真处理,及时反馈、报告、统计。
第三十条 对举报、申诉反映的问题,该上级处理的,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该本级处理的,应及时处理;该下级处理的,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均不得延误。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举报问题,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问题,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三十二条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应当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的内容和案情。对涉及重要案件线索的材料,应标明密级,进行专项登记、归档管理。对转办的群众举报,一律用转抄或摘抄的办法,不得转送原件或复印转送;更不准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不得对举报、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回避的情况:
(一)本人是检举人或被检举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检举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问题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举报、申诉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要保护举报人和申诉人的民主权利,未经许可,不准销毁和扣押信件;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对反映的内容、领导批示及举报件调查处理情况,经办人员不得向被反映人泄露。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章 统 计
第三十五条 举报申诉统计以设立纪委的公司为单位,统计方法及要求按中纪委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监察与法律部有关规定办理。未设纪委的单位受理的举报申诉情况应直接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统计填报按规定时间填好举报申诉统计表,每月20日前上报,做到及时准确。
第三十七条 上报统计表要在单位名称上加盖纪检监察部门公章,无举报申诉的要在统计表上注明无举报申诉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